(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重庆市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负责全市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市)质量监督工作。
(三)负责市级项目的质量监督。市级项目的具体范围及规模为: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中型及以上水库,四级及以上堤防,总装机容量1万KW及以上水电站,11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 1万吨及以上供、排水工程,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工程以及列入市级基建投资的其他重点水利工程(由水利部质量监督总站、长江流域质量监督分站监督的工程除外)。
(四)监督检查全市范围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情况。
(五)参加受监督项目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六)按《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确定的权限,参加有关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工作以及工程质量争议的处理。
(七)掌握辖区内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和质量监督工作情况,定期向总站报告,同时抄送流域分站;组织培训全市质量监督人员,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查活动,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第十三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重庆市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协助中心站对辖区内的市级项目进行质量监督;负责辖区内除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
(三)参加受监督项目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四)按《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确定的权限,参加有关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工作以及工程质量争议的处理。
(五)掌握辖区内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查活动,及时向中心站报告。
第三章 机构人员
第十四条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质量监督员。质量监督员的数量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和专业配套的原则确定。中心站质量监督员不少于10人,各区、县(自治县、市)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员不少于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