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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专职机构,负责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水利工程参建各方必须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 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第五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重庆市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的法律、法规;

  (二)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

  (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定。未经工程质量等级核定或核定为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项目在申报优秀设计、优秀施工、优良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第七条 从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始,到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交付使用止,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本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中心站、站两级设置:

  (一)重庆市水利局设置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

  (二)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三)没有设立质量监督站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由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设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以下简称“项目站”)。

  第十条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十一条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站长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任命,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中心站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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