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
(渝水基〔2005〕2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水务、农机)局: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和《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结合重庆市实际,我局在《
重庆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渝水基〔2001〕11号)的基础上,修编完成了《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原《
重庆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同时废止。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和《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