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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投劳承诺应作为县级以上水利水土保持部门审查、审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前期工作重要依据之一,否则不予受理。

  第八条 区县(自治县、市)水利水土保持部门根据水土保持有关政策规定和工程建设需要,协助乡级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投劳承诺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申报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前,区县(自治县、市)水利水土保持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切合实际的工程建设方案,并协助村民委员会将拟建工程的建设内容、预期效益和所需投劳数量等,以预案方式在工程受益区范围内向群众张榜公布。

  第十条 预案公布后,经充分酝酿,项目所在村应当召开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征求群众对工程投劳的意见。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村民委员会在受益区群众签字认可投劳的基础上,出具投劳承诺书,并将此作为项目申报和实施方案的附件。

  第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市)水利水土保持部门根据落实的投资计划,确定工程的投劳任务,落实到项目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根据确定的投劳任务,分解到受益区农户,并张榜公布,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由于农民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投劳的,经村民委员会审查批准,可由他人代工、本人出资雇人出工,或者由本人出资委托村民委员会代为雇人完成投工任务,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农民投劳数量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负责登记。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农户的实际收入水平和劳动力承受能力,合理安排投劳,避免加重农民负担,避免影响当年生产。工程竣工后,村民委员会及时将投劳的使用情况向村民张榜公布。

  第十四条 投劳原则上不能跨村使用,确需跨村使用投劳的,应采取借工、换工或有偿用工等形式,不得平调农村劳动力。对于跨村受益工程所需的投劳,由乡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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