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渝水水保〔2005〕2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水务、农机)局:
为规范我市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农民投劳管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税费改革有关政策精神和
水利部制定的《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重庆市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水土保持处。
二〇〇五年八月一日
重庆市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管理实施细则(试 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农民投劳管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税费改革有关政策精神和
水利部制定的《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投资实施的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以下简称 “投劳”)管理,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投资实施的水土保持工程投劳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重庆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以下简称“投劳”)的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市)水利水土保持部门负责本辖区投劳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级人民政府负责投劳的组织协调工作;村民委员会负责投劳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投劳纳入村级“一事一议”范围,实行专项管理。并按照议事程序规范操作,同时接受地方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 投劳以村为单位统一组织,遵循“谁受益、谁负担”、“农民自愿、量力而行、民主决策、数量控制”的原则。
第六条 投劳的对象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项目所在村劳动力(男18-55周岁,女18-50周岁),每年每个劳动力承担的数量可按项目实施面积大小、措施难易、受益多少分担,具体办法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