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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切实加强矿山开采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切实加强矿山开采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水水保〔2005〕2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水务、农机)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地矿部、水利部关于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定,规范煤炭、矿山、采石场的开采行为,保护水土资源,现就加强矿山开采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履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严格执法,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每一个煤炭、矿山、采石场建设项目都按照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办理方案审批手续,并对工程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

  二、所有的煤炭、矿山、采石场项目的建设和生产都必须依法防治水土流失。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时,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单独成册,经专项审批后,才能进行设计;其中防治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同时申请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三、对没有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在建项目,必须责令项目业主限期补报水土保持方案,完善审批手续,并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工程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对已报批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应加强监督和管理,督促项目业主严格按照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认真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切实防治水土流失。

  四、各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煤炭、矿山、采石场项目水土保持规费的征收力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核定重庆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水土流失防治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2〕578号)征收水保规费,征收标准不得低于平均值,并做到应收尽收。征收的水保规费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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