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级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市水利局申报,经市水利局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送市财政局。
3、中央项目按中央项目相关规定办理。
(二)财政水利项目资金申报文件组成:
1、财政水利项目资金请示和《财政水利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其内容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建设内容、资金筹措方案、效益分析等。
2、附件资料包括: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的资金筹集渠道、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和实行“两公示”制度的承诺书;民办公助项目需提供村级委员会或用水者协会关于资金筹集方案(含受益群众投工投劳折资)的承诺书和项目管理的协议书等;“百强镇”供水及其技术改造项目资金,需提供技术改造实施方案;水土保持项目资金,需提供项目业主和受益农户关于确保足额配套资金、投工投劳及完成任务的承诺书;农村小水电项目资金,需提供签订的上网电量、电价合同;项目总投资在60万元以上且申请财政补助30万元以上的,应提供该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三)申报时间。每年6月30日前完成次年水利项目资金申报。
(四)水利项目资金审核与资金下达。申报的水利项目经市水利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审查后,由市水利局建立水利项目储备库。市水利局按年度部门预算要求,将预算细化编制到项目,经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确立并下达年度水利项目资金预算。
四、财政水利项目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各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利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严格把关,切实做好各类水利资金的申报和审批工作。按照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规定进行规范管理,各级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水利资金,要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二)财政补助资金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水利项目,必须在市财政资金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水利局报送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批复后的方案实施;财政补助资金30万元以下的水利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报送项目实施方案。
(三)各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公示制”;资金管理实行县级报账制、政府采购制。对项目投入资金,要制定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民办公助项目,可实行包括以奖代补、先建后补、以物抵资等有效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