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加强财政水利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
(渝财农〔2006〕3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水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整合市级及以上财政水利项目资金(简称财政水利项目资金)投入,加强财政水利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十一五”全市水利建设目标的实现,充分发挥政策扶持、资金引导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央和市级项目与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财政水利项目资金安排用于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提出要求,并通知如下:
一、财政水利项目资金投向
财政水利项目资金的投向,要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点投入:(一)水源建设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农村乡镇以下(含乡镇)人口相对集中的人畜饮水及安全(尤其是有毒有机物超标和饮水十分困难地区),“百强镇”供水及其技术改造,其他小型水利(水源)设施建设;(二)水利安全项目资金,主要用于重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百强镇”堤防建设、整治,重大水毁设施修复;(三)水资源保护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城镇饮用水水源地涵养保护,城市水资源实时监测与管理,水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四)水土保持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沿城、沿库、沿江、沿路”“四沿”战略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五)农村小水电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解决电气化县、小水电代燃料、送电到乡、水电脱贫解困、无电地区等项目建设。
二、财政水利项目资金投入与管理的原则
(一)财政水利项目资金坚持“规划先行、注重实效、整合资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的原则。
(二)财政水利项目资金实行“分级负担、民办公助”的原则。
(三)管理和使用按照“分类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财政水利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
财政水利项目资金申报要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符合重庆市经济发展和“十一五”水利发展总体布局和我市水利“八大体系”建设规划;有明确的项目建设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
(一)财政水利项目资金采取自下而上的申报程序。
1、区县项目由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县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后,联合向市财政局和市水利局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