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调整城市居民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6]36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水务、农机)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158号)和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现就调整我市城市居民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水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
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158号)的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二、调整后的城市居民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下表执行。
单位:元/m
3
分类
| 地表水
| 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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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川、铜梁、潼南、大足、璧山、荣昌、双桥、梁平、垫江
| 其他区县(自治县、市)
| 永川、铜梁、潼南、大足、璧山、荣昌、双桥、梁平、垫江
| 其他区县(自治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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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用水
| 0.12
| 0.10
| 0.15
| 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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