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河道采砂许可事前告知书
:
你(单位)向本行政机关提交
的采砂申请,本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根据《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
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事前告知你(单位)。
一、禁止在以下区域采砂
(一)河道堤防、桥梁、闸坝、水文测站的保护范围内;
(二)现行的航道范围内,航标周围20米范围内,埋有航标地下管道和过江线路的区域,主航道过渡段上下边滩接岸部分,非通航汊道的鞍凹部分,有利于维持山区河流通航条件的石梁、碛坝等;
(三)下河引道3米内,电缆线架3米内;
(四)船舶停泊和作业区域,车、客渡通道,系舶设施3米内,危险品锚地;
(五)耕地(责任地)安全距离20米范围内;
(六)在建重点工程施工区及保护区范围内;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采区域。
二、采砂作业要求
(一)严格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批准的地点、范围、开采总量、作业方式和期限进行开采(确需改变的,应当报主管机关审批)。
(二)随采随运,不得在河道内堆积砂石或废弃物。
(三)不得危害堤防、桥梁、航道、港口、码头、挡水坝、输变电线路安全,不得损坏水文、水质监测及邮电、通信等设施,不得破坏文物古迹。
(四)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五)禁止运砂船舶装运采砂船舶非法采掘的砂石。
(六)紧急防汛期,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
三、权利及义务
(一)自觉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砂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因重点工程建设需占用本次许可内容的,自觉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决定。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许可开采总量与实际开采总量的比例退还未予开采砂石的拍卖出让金(含砂石资源费)。
(三)采砂申请人在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时向本行政机关一次性缴清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