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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贯彻实施《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管理办法(试行)》的意见


  市直管河段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工作由市水利局负责,具体工作由市河道管理站承担。即:市水利局河道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审定《拍卖方案》及确定起拍价;负责与纪检、公安、财政、海事、航道等部门协调。市河道管理站负责拟定实行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的具体采区(点)及基本要求;负责对拟定拍卖采区(点)采砂船舶安排数量和机械采掘岸砂征求海事、航道部门意见;负责与拍卖机构联系,编制拍卖公告、拍卖文件等《拍卖方案》并初拟起拍价,组织拍卖具体工作;负责采砂现场监督管理。买受人确定后,重庆市水利局向买受人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永川区、江津区、涪陵区、万州区境内长江河段的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工作按2007年重庆市水利局与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行政委托书》规定,全权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买受人确定后,颁发加盖“重庆市水利局”印章的《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并报市水利局备案。长江其余河段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沿江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实施前须将《拍卖方案》报市水利局审批。买受人确定后,向其发放加盖“重庆市水利局”公章的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并报市水利局备案。

  其他河流的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工作由所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买受人确定后,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四、周密安排,稳步推进

  为避免在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过程中出现新的问题和矛盾,各单位要根据《关于加强全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意见》(渝水河〔2006〕12号)的有关精神,按照“先规划,后实施”的原则,加快编制重要采砂河流的河道采砂规划,科学确定可采区、年度开采控制总量、船舶控制数量、开采方式等,为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工作的全面实施创造条件。

  拍卖文件是明确拍卖工作程序和竞买方与拍卖方权利与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搞好拍卖河段采砂后续管理的前置条件。各单位要根据《拍卖法》和采砂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参照我局制定的《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标准文本》(见附件1-6),周密考虑,认真研究,切实做好可采区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方案的编制工作。在具体实施拍卖工作中,应按照市政府对国有资源交易的有关规定委托专业拍卖机构进行。

  在拍卖文件的审查中,要注意审查拍卖程序是否合法,开采年限是否合理、是否规定洪水期暂停采砂制度、是否规定废弃砂石堆放与河道平整标准、是否对开采深度进行限定、是否对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金的征收及缴纳时间进行明确规定。要依据《办法》第九条规定,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起拍价,科学、严格确定开采四至边界及限制条件,确保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申请竞买的采砂单位或个人,要严格按照《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核实,把好审查关。在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工作具体实施过程中,各单位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涉及采砂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拍卖工作,确保拍卖工作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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