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贯彻实施《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管理办法(试行)》的意见
(渝水河〔2007〕17号)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市河道管理站:
2006年12月1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出台了《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管理办法(试行)》(渝府发〔2006〕154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我市辖区范围内以拍卖方式出让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进行采砂许可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全面贯彻实施好《办法》,我局提出具体的贯彻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速度加快,砂石资源的市场需求量急剧增加,申请采砂的业主逐年递增,造成了供需形势紧张的矛盾,引发了采砂管理工作较多问题。贯彻实施好《办法》,是利用市场化手段规范采砂市场行为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执政为民、服务发展”活动的继续,对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开展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认真学习贯彻《办法》,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专项负责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工作的组织实施,周密部署,确保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工作顺利开展。
二、切实落实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责任制,做好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后的稳定工作
采砂法律法规规定: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向政府领导做好汇报工作,加强与公安、交通等部门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协调和沟通,切实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责任制。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实施,以保证拍卖工作合法、有序开展。
同时,各单位要认真做好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的宣传工作,要充分估计到拍卖工作实施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早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社会稳定。
三、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工作实行分级负责
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工作应按照《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和《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