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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水利工程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 水利工程业主应当将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尘污染防治责任。

  第六条 水利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下列尘污染防治规定:

  (一)工地周围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密闭围挡;

  (二)工地进出口道路应当硬化处理;

  (三)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及配套的沉沙井,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工地;

  (四)露天堆放水泥、灰浆、灰膏等易扬撒的物料或48小时内不能清运的建筑垃圾,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密闭围栏并予以覆盖;

  (五)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废浆应当用密闭罐车外运;

  (六)混凝土用量50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应使用预拌混凝土;

  (七)禁止从3米以上高处抛撒建筑垃圾或易扬撒的物料。

  (八)在开挖、运碴或清理施工现场时,应当采取洒水或喷淋等降尘措施。

  (九)工程完工后5日内清除建筑垃圾;

  (十)对完工后3个月内不能投入使用的裸露泥地进行覆盖、简易铺装或绿化。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尘污染防治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制定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工程开工3个工作日前分别报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适宜绿化的裸露泥地,责任人应当在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绿化;不适宜绿化的,应当硬化处理。

  责任人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施工区域内的裸露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二)工程管护范围内的其余裸露泥地,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

  第九条 堆放易产生尘污染物质的露天堆场、露天仓库,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地面进行硬化处理;

  (二)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密闭围栏并予以覆盖;

  (三)在货物装卸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进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设施,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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