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水利工程业主应当将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尘污染防治责任。
第六条 水利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下列尘污染防治规定:
(一)工地周围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密闭围挡;
(二)工地进出口道路应当硬化处理;
(三)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及配套的沉沙井,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工地;
(四)露天堆放水泥、灰浆、灰膏等易扬撒的物料或48小时内不能清运的建筑垃圾,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密闭围栏并予以覆盖;
(五)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废浆应当用密闭罐车外运;
(六)混凝土用量50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应使用预拌混凝土;
(七)禁止从3米以上高处抛撒建筑垃圾或易扬撒的物料。
(八)在开挖、运碴或清理施工现场时,应当采取洒水或喷淋等降尘措施。
(九)工程完工后5日内清除建筑垃圾;
(十)对完工后3个月内不能投入使用的裸露泥地进行覆盖、简易铺装或绿化。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尘污染防治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制定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工程开工3个工作日前分别报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适宜绿化的裸露泥地,责任人应当在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绿化;不适宜绿化的,应当硬化处理。
责任人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施工区域内的裸露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二)工程管护范围内的其余裸露泥地,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
第九条 堆放易产生尘污染物质的露天堆场、露天仓库,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地面进行硬化处理;
(二)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密闭围栏并予以覆盖;
(三)在货物装卸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进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设施,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