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水利工程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
(渝水基〔2006〕8号)
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水利(水务、农机)局,市水投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了防治主城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按照《
重庆市主城尘污染防治办法》(渝府令第188号)要求,我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重庆市主城尘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重庆市主城水利工程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一日
重庆市主城水利工程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防治主城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重庆市主城尘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尘污染,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产生的扬尘、粉尘、烟尘、油烟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主城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尘污染防治及相关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主城是指主城九区,即: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
第四条 各水利工程参建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尘污染防治规定,淘汰尘污染严重的设备和技术,切实采取措施防治尘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