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验收委员会委员和被验收单位代表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第六十八条 工程项目质量达到合格以上等级的,竣工验收的质量结论意见应为合格。
第五章 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
第一节 工程交接
第六十九条 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应在30 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的交接工作,交接过程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并有双方交接负责人签字。
第七十条 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或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及其档案资料的交接工作。
第七十一条 工程办理具体交接手续的同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 在施工单位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竣工资料后,项目法人应在30 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第二节 工程移交
第七十三条 工程通过投入使用验收后,项目法人宜及时将工程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管理,并与其签订工程提前启用协议。
第七十四条 在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后60 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应完成工程移交手续。
第七十五条 工程移交应包括工程实体、其他固定资产和工程档案资料等,应按照初步设计等有关批准文件进行逐项清点,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七十六条 办理工程移交,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和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三节 验收遗留问题及尾工处理
第七十七条 有关验收成果性文件应对验收遗留问题有明确的记载。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不得作为验收遗留问题处理。
第七十八条 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的处理由项目法人负责。项目法人应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合同约定等要求,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完成处理工作。
第七十九条 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后,有关单位应组织验收,并形成验收成果性文件。项目法人应参加验收并负责将验收成果性文件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第八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应由项目法人负责处理的验收遗留问题,项目法人已撤销的,应由组建或批准组建项目法人的单位或其指定的单位处理完成。
第四节 工程竣工证书颁发
第八十一条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 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应向施工单位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第八十二条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向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竣工证书。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