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法人应负责提出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的项目、内容和数量,经质量监督机构审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测,按合同要求及时提出质量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论负责。项目法人应自收到检测报告10 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报质量监督机构。对抽样检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在影响工程安全运行以及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未处理完毕前,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十一条 竣工技术预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的专家组负责。技术预验收专家组成员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2/3以上成员应来自工程非参建单位。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应参加技术预验收,负责回答专家组提出的问题。
第六十二条 竣工技术预验收专家组可下设专业工作组,并在各专业工作组检查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应是竣工验收鉴定书的附件。
第六十三条 竣工技术预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完成;
(二)检查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和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
(三)检查历次验收、专项验收的遗留问题和工程初期运行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四)对工程重大技术问题做出评价;
(五)检查工程尾工安排情况;
(六)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七)检查工程投资、财务情况;
(八)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四条 竣工技术预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并查阅有关工程建设资料;
(二)听取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机构、运行管理等单位工作报告;
(三)听取竣工验收技术鉴定报告和工程质量抽样检测报告;
(四)专业工作组讨论并形成各专业工作组意见;
(五)讨论并通过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六)讨论并形成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
第六十五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可设主任委员1 名,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应由验收主持单位代表担任。竣工验收委员会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工程投资方代表可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
第六十六条 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应派代表参加竣工验收,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代表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第六十七条 竣工验收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和程序:
(一)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及查阅有关资料;
(二)召开大会:
(三)宣布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四)观看工程建设声像资料;
(五)听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六)听取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七)听取验收委员会确定的其它报告;
(八)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