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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十五条 竣工验收应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标准和内容进行。

  项目有总体初步设计又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总体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也可以先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最后按照总体初步设计进行总体竣工验收。

  项目有总体可行性研究但没有总体初步设计而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周期长或者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可以按单项工程或者分期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十六条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中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第五十七条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法人验收监督机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十八条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

  (二)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

  (三)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各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四)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五)各专项验收已通过;

  (六)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

  (七)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八)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已基本落实;

  (九)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十)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

  工程有少量建设内容未完成,但不影响工程正常运行,且能符合财务有关规定,项目法人已对尾工做出安排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十九条 申请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竣工验收自查。自查工作由项目法人主持,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以及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参加。项目法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自查前,应提前10 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同时向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报告。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自查工作会议。竣工验收自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检查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

  (二)检查工程建设情况,评定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等级;

  (三)检查历次验收、专项验收的遗留问题和工程初期运行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四)确定工程尾工内容及其完成期限和责任单位;

  (五)对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工作做出安排;

  (六)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

  项目法人应在完成竣工验收自查工作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将自查的工程项目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第六十条 在工程竣工验收(或阶段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委托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授权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的验收前质量抽样检查。项目法人应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签订工程质量检测合同。检测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列支,质量不合格工程所发生的检测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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