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
(四)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七条 单位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取工程参建单位工程建设有关情况的汇报;
(二)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三)检查分部工程验收有关文件及相关档案资料;
(四)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第三十八条 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应进行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也可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
第三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将核定意见反馈项目法人。
第四节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第四十条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以及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第四十一条 合同工程完成后,应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当合同工程仅包含一个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时,宜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验收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一并进行,但应同时满足相应的验收条件。
第四十二条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已按合同约定完成;
(二)工程已按规定进行了有关验收;
(三)观测仪器和设备已测得初始值及施工期各项观测值;
(四)工程质量缺陷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五)工程完工结算已完成;
(六)施工现场已经进行清理;
(七)需移交项目法人的档案资料已按要求整理完毕;
(八)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检查合同范围内工程项目和工作完成情况;
(二)检查施工现场清理情况;
(三)检查已投入使用工程运行情况;
(四)检查验收资料整理情况;
(五)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六)检查工程完工结算情况;
(七)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八)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九)确定合同工程完工日期;
(十)讨论并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第四章 政府验收
第一节 专项验收
第四十四条 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等阶段验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应当完成相应的移民安置专项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工程档案、涉河项目河道岸线等专项验收。经商有关部门同意,专项验收可以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