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其他工程的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执业资格。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 名。
第二十九条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
(二)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
(三)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 分部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
(二)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三)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分部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取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的汇报;
(二)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三)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
(四)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第三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 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的验收质量结论应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后20 个工作日内,将核备(定)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
第三节 单位工程验收
第三十三条 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及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按照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的各外观项目的质量标准,对检查、抽检项目全面检查后,结合外观质量的验收抽检数据,现场进行工程外观质量检验评定,填写外观质量评定表,并将评定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参加外观质量评定组的人员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评定组人数不应少于5人,大型工程不宜少于7人。
第三十四条 单位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项目法人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时,应提前通知质量监督机构。主要建筑物单位工程验收应通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列席验收会议,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
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3 名。
第三十五条 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
(二)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通过验收,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
(三)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六条 单位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
(二)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