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当工程建设计划进行调整时,法人验收工作计划也应相应地进行调整并重新备案。
第三章 法人验收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的环节。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应工程后,应及时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经检查认为建设项目具备相应的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第二十二条 当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项目法人应组织参加验收单位进一步研究,并将研究意见报质量监督机构。当双方对质量结论仍然有分歧意见时,应报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协调解决。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法人验收鉴定书是政府验收的备查资料。法人验收鉴定书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各一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
第二十四条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当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的有关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法人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应有书面记录并有相关责任单位代表签字,书面记录应随法人验收鉴定书一并归档。
第一节 单元工程验收
第二十六条 工序及单元工程质量应由施工单位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检验工序及单元工程质量,作好施工记录,在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复核,监理单位根据抽检的资料核定单元(工序)工程质量等级。项目法人应对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抽检过程进行督促检查。
施工单位应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全面检验;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应按有关合同条款进行交货检验和验收,施工单位在安装前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中。
施工单位应及时将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结果报监理单位复核,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并按月将施工质量情况报送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汇总分析后报项目法人。
第二十七条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监理机构抽检后,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监理、设计、施工、工程运行管理(施工阶段已经有时)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挡水建筑物的基础处理、防渗处理等重要隐蔽工程以及直接影响防洪安全的险工险段的工程验收,必须先由建设单位组织质量监督等有关单位或专家进行质量评价,质量评价合格后,才能组织联合验收。
第二节 分部工程验收
第二十八条 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质量监督机构宜派代表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