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优化前置审批。台胞投资企业申请登记项目涉及前置审批而暂时不能提交前置审批文件、证件的,可以将其经营范围核定为“××项目的筹建”,并注明“筹建期间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和营业执照有效期,但涉及安全、环保、节能前置审批的项目除外。
18.优化出资到位期限。对已缴付首期注册资本并无违法记录,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时出资的台胞投资企业,在申请延长出资期限时,商务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出资期限变更登记。新办台胞投资企业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又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经台胞投资企业申请,允许其延期6个月开业。
19.优化经营范围核定。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包含的新兴服务业项目,可根据台胞投资企业申请并参照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核定可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
五、深化经贸合作
20.扩大双方贸易合作。对来皖投资的台胞投资企业生产的本地产品,符合我省各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帮助更多的台湾产品和在皖台胞投资企业产品进入内需销售网络,支持台胞投资企业参与扩大消费项目建设。在皖台胞投资企业自台湾采购其生产所需的关键机电设备生产线、整机和关键零部件,同等享受进口鼓励政策。鼓励安徽企业参加在台湾举办的各类展会和贸易活动,扩大对台采购和销售适应台湾市场需求的产品。
21.鼓励安徽企业赴台投资。鼓励我省家电、汽车、纺织、中草药等领域有条件的企业赴台投资。支持我省企业在台湾设立设计研发机构、营销网络、服务外包接单中心和客户服务中心。支持我省商贸流通、餐饮等企业在台湾设立分支机构和销售门店。支持安徽企业与台湾企业合作扩大已开放领域的服务贸易。
22.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加强对台直航空港、口岸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开拓皖台间空中和海运航线,加大两地人员、经贸、旅游交往。不断深化皖台经贸、科技、旅游、文化产业等领域合作,加强两地行业协会交流,建立有利于两地合作发展、互利共赢的长效合作机制。
六、建立健全服务平台
23.完善服务台胞机制。省政府成立由分管负责同志为组长、省有关部门和各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促进皖台交流合作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省市联动、统筹推进皖台交流合作,办公室设在省台办。领导小组下设服务台胞投资协调小组,由省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牵头,办公室设在省招商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台胞来皖投资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省招商服务中心设立来皖投资台胞服务工作组,开通安徽招商服务网“服务台商平台”和服务台商热线,具体负责台胞投资相关信息发布、政策咨询、审批服务和监督检查,形成统一入口、统一分办、统一协调、统一督办的服务台胞投资工作机制,为来皖投资台胞提供“一站式”服务。各市要成立相应的联动协调机构,做好来皖投资台胞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