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鼓励节能减排。鼓励台胞投资企业使用节能减排技术、装备、材料和产品,对符合我省节能、环保等专项资金支持的台胞投资项目,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扶持。对符合国家节能、环保等专项资金支持的台胞投资项目,指导和帮助其争取国家相关专项资金支持。
12.鼓励投资农业。支持台胞投资企业进入台湾农民创业园从事农业生产、试验、示范,引进优良品种、先进实用技术、先进农业设施设备,开展农产品研发、生产加工、连锁销售一体化经营,发展精致农业和精品休闲农业。对于符合国家环保、节能减排规定的台胞投资农业项目,支持其申报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请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科技攻关及林业建设等项目。
13.鼓励投资现代服务业和社会事业。鼓励台胞投资现代物流、科技信息服务、商务服务、金融服务、文化创意和旅游业,参与发展医疗、养老等社会事业,按有关规定享受优先支持政策。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用水、用气价格实行与一般工业同价。经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在建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等现代物流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和道路临时占用费。
14.鼓励参与国际竞争。鼓励台胞投资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符合安徽省省级外贸促进政策相关规定的,优先享受省级外贸开拓市场相关政策支持。鼓励台胞投资企业建设产品设计、公共试验检测、技术研发、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等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并给予相关专项资金支持。
15.鼓励兴办园区。鼓励台胞与省级以上开发区合作共建省级台湾工业园区,申办设立台湾农民创业园;鼓励台胞投资特色产业园区集群发展,支持其自行设立管理机构进行统一规划、公共服务和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园区内符合条件的台胞投资企业,申报各级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专项建设资金、皖北及沿淮地区经济发展重点项目贴息资金。
四、优化投资环境
16.优化工商登记。允许台胞投资企业使用台湾地区方言用语或投资者名称的缩写作为字号,企业名称可使用“安徽”、“安徽省”。台胞投资企业申请组建企业集团,在安徽省内直接核准登记的,允许其母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最低限额为4000万元,集团可拥有子公司3个以上。台胞投资企业申请使用不体现行业特点或经营特征的企业名称,允许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行业3个以上大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