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7]18号文件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淄卫字[2007]140号)
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市管医院:
现将《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7]18号文件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发[2007]59号)印发给你们,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领导,严格医疗机构的用药管理,并将责任落实到人,实行责任追究制,促进合理用药。
二、各区县、各单位要积极配合药监、工商、公安、监察、宣传等部门,通力协作,共同做好药品安全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