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在市职工健康监护所设立职业健康监护员的通知
(淄卫字[2007]143号)
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大企业卫生处(安环处),各有关用人单位:
为深入宣传贯彻《
职业病防治法》,认真落实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会议和全市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五周年座谈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健康监护工作,依据市编办《关于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加挂牌子的批复》(淄编办[2005]4号)和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经研究,在市职工健康监护所设立职业健康监护员。
一、职业健康监护员条件:
1、具备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办事公道、正派。
2、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从事职业健康监护工作2年以上。
4、熟悉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5、熟练掌握职业病防治相关知识。
二、职业健康监护员的职责:
1、对全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健康监护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2、向用人单位宣传《
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政策。
3、督导用人单位依法组织落实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建立健全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