㈣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发布医疗广告,以及利用人物传记、新闻、健康讲座、健康热线等形式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
㈤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擅自开展放射诊疗服务的;
㈥未按规定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
㈦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㈧隐匿、伪造、篡改病历资料、处方或者其他医疗文书的;
四、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
㈠使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
㈡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借用、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名义从事诊疗活动的;
㈢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科室或者房屋承包、出租给其他人员或机构,承包人、承租人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
㈣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
㈤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或开展项目超出核准范围的;
㈥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㈦未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引进、实施医疗新技术、专项技术的;
㈧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或者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或者违禁药品的;
㈨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完全或主要责任;
㈩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
㈠使用非法定血源或者非法采供血的;
㈡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仍继续执业的;
㈢不按规定履行传染病报告义务,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㈣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不服从政府调遣的;
㈤抗拒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执法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上述医疗机构记分项目涉及违规人员的,按每人次记相应的分值。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给患者造成伤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整改不到位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加倍记分。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可根据情况酌情扣分。
附件2: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一览表
监督项目
| 不良执业行为
| 分值
|
机构执业许可管理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未按规定悬挂在醒目位置的
| 1
|
医疗机构使用的名称与其核准名称(第一名称)不一致的
| 1
|
医疗机构业务科室的名称、挂牌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 1
|
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擅自改变名称、类别、性质、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的
| 2
|
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擅自改变执业地点的
| 4
|
未经许可,医疗机构以与其他机构合作名义挂牌开展诊疗活动的
| 4
|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借用、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名义从事诊疗活动的
| 6
|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科室或者房屋承包、出租给其他人员或机构,承包人、承租人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
| 6
|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
| 6
|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仍继续执业的
| 12
|
卫生技术人员
管理
|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规定,使用未注册在本医疗机构内的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
| 1
|
从事医疗美容、性病诊疗工作人员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 1
|
使用未经注册的医师或者护士从事诊疗活动的
| 2
|
使用未经注册的外籍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
| 2
|
使用的注册医师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
| 2
|
使用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在乡、民族乡、镇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除外)
| 2
|
使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
| 2
|
使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
| 6
|
医疗文书管理
| 病历的印制、书写及管理不符合相关要求
| 1
|
处方的印制、书写不符合相关要求
| 1
|
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
| 4
|
隐匿、伪造、篡改病历资料、处方或者其他医疗文书的
| 4
|
母婴
保健
|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或开展项目超出核准范围的
| 6
|
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 6
|
药品设备管理
| 未按规定购买、保管、使用、销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药品的
| 2
|
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或者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或者违禁药品的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