㈢村民满意度考核
由乡镇卫生院会同村卫生室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及满意度评价情况,做出合格与不合格的评定。村民满意度随机调查人数不低于30人,满意率低于50%的评定为不合格。村民投诉事项经调查属实且后果严重的评定为不合格。
㈣接受培训情况考核
主要考核乡村医生参加卫生行政部门举办或认可的正规化培训情况,包括我厅统一组织的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和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培训、我厅指定期刊的刊授、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备案的讲座和培训班。两年内参加上述任何一种形式培训并获取培训证书或在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记录备案的,可视为培训合格,否则定为培训不合格。
以上4项考核内容,有一项评定不合格的,即认定为考核不合格。乡村医生在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亦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1.发生医疗事故并经最终鉴定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2.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3.代替他人参加乡村医生考核考试或由他人代替参加乡村医生考核考试的;
4.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属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或与执业范围无关、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6.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7.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有关信息、资料的;
8.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9.违反《乡村医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三、考核程序与时间安排
㈠本意见下发之日起20天内,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通知应参加考核的乡村医生,成立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乡镇卫生院、村民委员会及村民代表、乡村医生同行代表组成的考核小组。
㈡6月-7月,《社区医学杂志》刊发试题,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乡镇卫生院组织乡村医生答卷。
㈢7月,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村医生培训记录对乡村医生培训情况作出评定,组织乡村医生实践技能操作现场考核。考核小组听取考核对象个人述职,对考核对象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做出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