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推进办事公开。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程序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要规范和监督医院、学校、公交、公用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公共服务。
23.创新政务公开方式。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把政务公开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结合起来,推行网上电子审批、“一个窗口对外”和“一站式”服务。对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要尽可能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七、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24.严格按照《
郑州市行政执法投诉受理办法》规定,认真受理、办理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及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25.建立政府法制监督和监察、司法部门的联动机制。政府法制机构对发现的违法违规事项,违法执法行为,要及时立案调查,依法认定事实、责任。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当及时移交监察或司法部门,由监察或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问责结果由政府法制机构汇总向同级政府报告。
26.严格追究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责令行政机关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价款的,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经依法确认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赔偿或补偿的,要严格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八、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27.建立健全矛盾化解机制。建立由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2012年6月30日前,市、县(市、区)两级分别建立行政调解指导协调机制,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大调解联动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研究制定完善全市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推动全市行政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28.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行政复议受理大厅,方便群众申请行政复议,畅通行政复议受理渠道,扩大行政复议申请范围。研究、建立行政复议工作办案特殊岗位津贴制度。建立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公开听证制度,实行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出庭参加听证制度。认真履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严肃对待行政复议工作机构提出的法制建议,积极主动改进相关工作。实行行政复议决定网上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决定书一律在行政复议机关网站上对外公开。2011年12月31日前,县(市、区)按照《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郑政文〔2009〕283号)文件规定,健全本级政府行政复议机构,配齐行政复议专职人员,确保重大案件有3名行政复议专职人员办理,落实办案经费和设施设备保障。积极落实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完成国务院、省政府赋予的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