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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10.加强对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解释工作。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对规章一般每隔5年、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建立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保障机制,清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高度重视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及时作出解释,保证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的正确执行。
  11.进一步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2011年底前完成对郑州市人民政府第105号令的修订,明确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论证、合法性审查等制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行为。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提交有关会议研究前5个工作日,送交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12.市、县两级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要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2011年底前,制定《郑州市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规定》,市、县(市、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交由本级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分别设立统一的独立文号。实现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化。
  13.强化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2012年上半年,市、县两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网上检索系统,及时公布经登记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和已经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下载。政府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通过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逐步提升备案审查率,力争两年内达到100%。进一步加大违法规范性文件纠正力度。
  四、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14.依法科学、合理界定本地、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将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项目建设投资、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行政事业和社会公共管理体制机制的改革、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用、行政强制、政府采购、行政规划、行政合同(协议)、行政命令等事项作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2011年底前,市、县两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完成重大行政决策具体的目录编制工作,并对外公布。
  15.规范行政决策程序。2011年底前,进一步完善政府工作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重大决策要经政府常务会议、政府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讨论时法制机构负责人应当列席。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5个工作日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或组织合法性论证;重要紧急事项必须由政府立即决策的,可以由政府行政首长或者分管副职按职权临机决定,并及时在政府常务会议上通报或者向行政首长报告。未经合法性审查论证,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经审查论证不合法的,应当修改完善后再提交讨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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