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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印发《上海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和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地方储备粮的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互查和抽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发生的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重大事项和举报事项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每年一月底以前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上年度监督检查情况,每年十一月底以前制订下一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重大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三)提出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检查的原因、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

  (四)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立案,依照规定程序组织调查处理。

  (五)对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粮食经营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或处罚决定。需要移交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六)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检查对象;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执行处罚决定;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结果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跟踪监督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八)将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归档。

  第十六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家粮食局颁布的《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和《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执行,应用的法律文书,按照《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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