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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对推行院(所、站、校、中心)务公开工作进行自查的通知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对推行院(所、站、校、中心)务公开工作进行自查的通知
(淄卫函字[2006]84号)


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根据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精神,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将在各部门及直属单位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自查的基础上,于11月下旬开始对部门、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抽查。经研究,局机关和市属医疗卫生单位要于11月中旬以前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全面自查,现将自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省、市纪委全会精神,市政府廉政工作会议及全市卫生系统纪检监察暨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精神,按照便利、快捷、高效的总体要求,通过自查,全面掌握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认真查找在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措施;及时总结新经验和好作法,进一步推动院(所、站、校、中心)务公开工作的贯彻落实。

  二、自查内容

  (一)向社会公开方面

  1.医疗卫生服务信息。依法执业情况,服务项目、标准和范围。

  2.医疗卫生服务价格信息。各种物价政策执行情况,各类收费项目价格标准公示或提供查询服务情况。

  3.行业作风建设情况。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的主要规定,投诉信箱、举报电话等。

  (二)向患者公开方面

  1.收费信息。一日清单或门诊诊疗费用清单。

  2.提供病历资料复印或复制服务。

  (三)向内部职工公开方面

  1.单位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

  2.重点监控药品使用情况。

  3.岗位设置、岗位评聘、解聘的标准及程序和分配制度等执行情况。

  4.纠风工作情况及投诉信件、电话的受理情况。

  5.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三、要求

  1.各单位务于11月25日前,在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自查报告上报市卫生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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