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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护士执业再次注册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护士执业再次注册工作的通知
(淄卫字[2006]157号)


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市管医院:
  2006年是护士再次注册年度。为做好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再次注册范围

  2005年及以前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注册、现在临床护理岗位的人员。

  二、须提交的材料

  1、护士执业证书;
  2、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
  3、护士注册健康查体表;
  4、提供2004年7月至2006年6月平均每年25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合格证明及复印件和年度业务技术考核合格证明;2005年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提供2005年7月至2006年6月一年25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合格证明及复印件和年度业务技术考核合格证明。
  5、中断注册2年以上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够的须提供经过市卫生局组织的护士专业知识培训或考试的合格证明。

  三、办理时间及程序

  各区县、各单位接通知后,根据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标准(附后)速审核所在单位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8月5日前将达不到规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执业再次注册人员名单汇总报市卫生局医政科;8月中下旬对全市达不到规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执业再次注册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9月份,各区县、各单位报材料(所有材料须装袋,《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护士注册健康查体表》由各区县、各单位核准人数后到市卫生局医政科领取),并报注册软盘两张(按全国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管理软件要求输入)。

  四、查体单位

  驻区县各医疗卫生单位的注册人员到所在区县医院查体,其中驻张店区的市属、市管医疗卫生单位的注册人员到山东侨联医院查体,山东侨联医院和张店区人民医院的人员到市中心医院查体;各区县医院注册人员到驻地市属医院或市管医院查体;桓台县、沂源县及高青县人民医院与中医医院交换查体。

  五、2005年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时未在护理岗位的人员,若2006年6月30日前已在临床护理岗位工作,注册条件除按上述要求外,还须提交所在单位聘用证明;2006年6月30日前仍未在临床护理岗位工作的人员,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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