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12年,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5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60%以上。到2015年,上述指标分别达到70%以上和75%以上。
到2012年,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70%以上,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85%以上。到2015年,上述指标分别达到90%以上和95%以上。
到2012年,职业病防治监督率达90%以上。到2015年,上述指标达95%以上,职业病发生案件查处率达100%。
到2015年,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由现在的5%下降到4%以内,基本控制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等主要急性职业中毒事故较2009年下降20%。职业病首诊报告率达100%。主要慢性职业中毒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基本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到2015年,社区、乡镇职业病防治能力机构建设率达90%以上。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护的能力建设和管理得到加强,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四、主要任务
(一)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承担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工伤保险。
要依法、及时、如实向有关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主动接受监督。
用人单位应当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
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并为劳动者提供必备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二)构建完善的职业病防治和监管体系。
1﹒健全职业病防治体系。要加快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网络建设,在完善和健全市职业病防治机构基础上,各区县都要有具备职业健康检查能力的机构,有条件的区县应有具备职业病诊断能力的机构,以满足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需要。要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市场为补充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体系。
逐步培育和发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职业有害因素检测、职业卫生技术培训和咨询、化学品毒性鉴定、职业健康监护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多层次、多模式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体系。各区县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加强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和监督管理。
要建立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工作考核评估和奖惩制度,规范服务行为,不断提高依法执业意识和技术水平;要加强对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及时向社会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