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延长主城片区第六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采购期的通知
(渝卫财〔2006〕84号)
有关区县卫生局,市级各医疗机构,三军医大各附属医院,武警重庆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职工医院,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重庆卫虹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主城片区第六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的采购期原定于2006年6月30日结束,鉴于重庆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正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统一、规范、简化、高效”的原则,研究新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方式,制定新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并多方听取意见,正式实施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经重庆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延长主城片区医疗机构第六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采购期,从2006年7月1日起至下一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合同生效之日止或另行通知的中止之日止。
为正确处理好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患者之间的利益,请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认真做好第六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延期采购工作,现将执行中标药品延期采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延期采购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
延期采购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市物价局按实际购进价格基础上顺加15%的规定及有关作价办法执行。
二、关于资质材料的澄清和补充
如果有资质材料过期或变更的情况(包括资质材料过期失效、企业更名、原提供资料发生变更等),则要求提交新的资格证明资料,如合格则该品种延期采购,否则停止采购。
三、关于对不愿延期采购中标药品的处理
中标药品如不接受延期采购的要约,需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出书面材料。
四、关于同意延期采购的中标药品
同意延长采购期的中标药品,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药品招标代理机构须继续履行《重庆市(主城区)第六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招标文件》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请重庆卫虹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30日前做好延期采购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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