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质量技术攻关成果或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推进区域、行业、企业提高质量作出突出贡献;
(四)个人为所属单位负责人的,所属单位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质量、安全及环境事故。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 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组织奖”评审主要内容为:单位的治理和社会责任履行,战略策划与实施、顾客和市场、资源和过程管理、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全过程控制,注重其运作绩效、满足顾客需要和持续改进的能力,以及适应内外部环境变化的应变能力和发展潜能。“个人奖”评审主要内容为:质量理念与经营战略、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作用、质量创新与质量文化、管理经验与能力、学术研究与技术成果、岗位技能与工作业绩等。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评审公告。每年度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省质评委办公室在省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本年度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公告。
第十二条 申报推荐。省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各设区市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或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在自愿基础上,按要求填报《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及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推荐至省质评委办公室。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由省质评委办公室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确定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资料评审。省质评委办公室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资料评审组。资料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料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省质评委办公室。省质评委办公室依据资料评审结果,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提出进入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审的单位和个人名单,并呈报省质评委主任审批。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和主要业绩公示。经省质评委主任审批通过的单位进入现场评审和主要业绩公示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