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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治污设施特许经营。落实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扶持政策,引导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研究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认证和交易制度,培育第三方评估审核机构;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引导和支持各类信用担保机构提供风险分担服务。总结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采用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物集中治理,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负责)

  (四)开展排污权和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稳步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建设项目需要新增主要污染物年度许可排放量的、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必须通过交易取得。以电力行业为试点行业,重点开展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以沿海隆起带(主要包括秦皇岛、唐山、沧州市)为试点区域,重点开展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在部分高耗能行业,探索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九、推进管理性节能减排

  (一)完善法规规章。制定《河北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千家环保重点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二)完善标准体系。全面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标准,在重点行业制定更为严格的地方标准。修订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产品能效和污染物排放等强制性标准,提高准入门槛。制定主要工业行业循环经济评价标准及流通企业节能、节水、节约包装材料等标准,编制省直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和评价标准,出台实施绿色建筑标准。(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三)严格依法监督。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的监督检查,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监督抽查。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人员责任。(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监察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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