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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申报2006年国家公费资助出国留学项目的通知

  申请人完成网上申报以后,需向受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应提交的材料请参阅《关于准备2006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材料的说明》
  受理机构自2006年1月5日起提供咨询,接受网上报名。受理申请截止日期为2006年3月1日。各受理机构的地址及电话详见《各受理机构联系方式》。
  2.由留学基金委直接受理的出国留学项目,请申请人按照项目要求在指定的时间进行网上报名并直接将申请材料(一式一份)提交留学基金委。具体请参阅《2006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指南》。
  3.申报研究生项目人员,具体要求请参阅《2006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研究生选派办法》。
  4.申请博士后项目人员,仅限申请六个博士后项目,具体内容可参阅《2006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指南》。
  5.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时需缴纳报名费和评审费共计人民币500元/人。通过受理机构申报者,请将此费用交至各受理机构;直接向留学基金委申报者,请将此费用直接交至留学基金委财务部。
  六、评审及录取
  1.通过受理机构申请的项目:
  (1)受理机构对申请人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完成网上接受、审核及上报申请信息的工作。
  (2)受理机构于2006年3月15日前向留学基金委提交网上申报信息及审核合格的书面申请材料。
  (3)根据“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留学基金委将组织同行专家对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报教育部批准后发录取通知。
  (4)留学基金委拟于2006年7月确定录取结果。录取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将通过各受理机构转发至被录取人员所在单位。
  (5)被录取人员须在留学规定期限内派出,未按期派出者,留学资格将被自动取消。
  2.由留学基金委直接受理的出国留学项目,具体评审、录取办法请参阅《2006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指南》。
  七、派出及管理
  1.根据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被录取的留学人员派出前应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等手续。
  2.被录取人员应遵守《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在外留学期间应自觉接受我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履行按期回国并回国工作至少两年的义务。
  3.如留学人员不按协议规定履行按期回国服务义务或违反协议中的其他约定,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偿还相应的出国留学费用并支付规定的违约金。对按规定须赔偿全部留学费用的人员,其出国前所交保证金不再退还本人;同时,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须另赔偿和支付全部资助费用的不足部分及违约金。如不按规定赔偿,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将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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