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硕士学位论文抽查
本次评估,每个硕士学位授权点抽查3篇硕士学位论文。抽查硕士学位论文清单另行通知,被抽查论文应填写《硕士学位论文简况表》(表格样式见附件4)。
四、评估结果与处理
(一)评估指标体系是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指标体系和自治区学位授权点的具体实际而制定。各单位自我评估和自治区学位委员会组织的评估,采用同一指标体系。评估指标体系各项二级指标评价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二)硕士学位授权点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与不合格三类。其标准如下:
1、所有二级指标的各测评要素均以合格与不合格来评价,其中带“▲”号的9项要素为核心要素。有1项核心要素不合格者,该项二级指标为不合格,有2项及以上非核心要素不合格者,该项二级指标为不合格。
2、凡11项二级指标中,有2项评价不合格者,该授权点为基本合格,有3项及以上评价不合格者,该授权点为不合格。
(三)各学位授权单位在自我评估中被评为不合格的硕士学位授权点,可以自动放弃其学位授予权,不参加本次评估,并书面报告自治区学位委员会。
(四)对于存在影响学位授予或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问题或现象,经自治区学位委员会评估认定为“基本合格”的硕士学位授权点,暂时保留其学位授予权,责令其限期整改,二年后复评,复评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建议有关部门停止招生。对于学位授予和研究生培养方面存在严重问题,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经自治区学位委员会评估认定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将报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撤销其硕士学位授予权。
五、评估材料与报送
本次评估需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一)《硕士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表》一式5份;
(二)《硕士学位授权点评估数据简况表》一式5份;
(三)被抽查论文(原件复印)一式5本,《硕士论文简况表》、答辩委员会决议(原件复印)及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原件复印)各一式5份;
(四)抽查论文所需材料的报送时间另行通知,其他材料请于2006年4月30日前送达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地址:乌鲁木齐胜利路169号,邮政编码:830001,联系人:申建良,牟淑芳。联系电话:0991-2861209,28649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