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硕士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对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定期评估工作的几点意见》(学位〔2005〕19 号)要求,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决定自2005年起对我区所有硕士学位授权点开展定期评估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一)完善我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机制;
(二)根据社会需求,及时调整学位点学科结构和地区布局,建立学位授权点有上有下的动态管理机制;
(三)以评促建,推动学位授权点整体水平的提高。
二、评估范围
本次评估的范围是1998年以前(含1998年)获得授权的硕士学位授权点。其中,已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和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点,其所包含的硕士学位授权点的评估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的博士点评估同步进行,不参加本次评估。
三、评估内容与方式
(一)评估内容:本次评估主要针对硕士点获得授权以来,该学位点学术队伍的变化情况;人才培养情况,特别是人才培养质量;取得的科研成果及承担的科研项目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估参照的基本要求见附件1。
(二)评估方式:本次评估采取自我评估、基本状态评价和硕士学位论文抽查三个环节进行,必要时组织有关学科评议组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在此基础上,由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最终确定评估结果,并以适当方式公布。
1、自我评估
各学位授予单位应对有关硕士学位授权点进行一次认真的自我评估。自我评估结束后,以学校为单位汇总自评结果,提交《硕士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表》(见附件2)。
2、基本状态评价
参加评估的硕士学位授权点应按规定填写《硕士学位授权点评估数据简况表》(表格样式见附件3)。申请放弃学位授予权的硕士点也应填写此表。
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学科评议组专家对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基本状态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