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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经国务院同意,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了《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5〕10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并在2005年的收费工作中不折不扣地执行中央规定,严禁任何违反《通知》规定的行为。教育厅将组织人员对高校贯彻落实《通知》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二、各高校要在2005年收费工作中,严格执行《通知》规定,尽快建立和落实“一把手负责制”的具体方案,并于6月底之前将方案报教育厅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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