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高校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在《录取通知书》上加印“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字样并加盖本校校章后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籍迁移、到其所在的报名中学提取高中在校档案、办理党团组织手续及被录取高校的报到注册等手续。高校凭录取通知书和录取新生花名册办理新生入学及户籍登记等手续。
四、录取照顾政策规定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研究决定,下列考生可以获得录取照顾:
(一)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录取时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受自治区表彰的优秀班团干部和三好学生(以自治区团委表彰的名单为准);
(2)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获省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及其以上者(以自治区科协核准的名单为准);
(3)归侨及其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籍考生(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侨务工作办公室核准的名单为准);
(4)烈士子女(以自治区民政厅核准的名单为准);
(5)回族考生(以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审核的名单为准)。
(三)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录取时增加20分投档(须出具由自治区体育局确认过的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
(四)凡参加汉语言统考并报汉语言招生计划或民考汉招生计划招生院校及专业的维吾尔、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塔吉克、锡伯、乌孜别克 塔塔尔、达斡尔、藏、俄罗斯十一个民族的考生(以下称 “民考汉”),在录取时分别接不同情况予以照顾:父母双方均为上述民族者,加50分;父母一方为上述规定的少数民族者,加10分。
参加民语言统考的汉族及其他民族(不含对“民考汉”己给予照顾的十一个民族)考生(以下统称 “汉考民”)与“民考汉”的考生的照顾分值一样对待。
(五)除对少数民族成份考生报考有关语种的特殊照顾政策外,其它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其累计加分不得超过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