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立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的批复》的通知
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
2005年1月,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董事会及于晶同志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了举办“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的书面申请和相应材料。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我厅在进行材料审核、实地察看、专家委员会评议之后,于2005年5月12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交了“关于成立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的请示”(新教发[2005]53号)。2005年7月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我厅,同意成立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立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的批复》(新政函[2005]98号)送达给你们。请院董事会及于晶同志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的要求,认真履行举办者的责任和义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努力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尽快实现学院的各项建设目标,努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培养合格的专门人才和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