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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普通高等教育转学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从区外院校转入区内院校,除提供前述材料外,还须提供原学校和原学校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意见,一并上报我厅审批。

  (二)从区内院校转入区外院校,由所在学校和转入学校出具意见并附录取花名册、成绩、鉴定报我厅审批,待转入学校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复后,学校方可办理转学离校手续。

  第十二条 转学材料由学生转入院校报送我厅,转入内地院校的由学生转出院校报送,不受理其他任何个人报送的材料。

  第十三条 在教育厅转学批复下发前,申请学生仍须在原学校就读,否则按照违反学籍管理规定(旷课)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造成的各种后果由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承担。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教育厅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
转学审批所需材料

  一、区内院校互转所需材料:

  1、学生本人申请。

  2、 学生已学课程成绩。

  3、 学生在校表现鉴定。

  4、学生参加高考录取花名册

  5、 转学审批表

  6、转入院校接收函

  二、外省(市、区)院校转入区内院校:

  1、学生本人申请。

  2、学生已学课程成绩。

  3、学生在校表现鉴定。

  4、学生参加高考录取花名册

  5、 转出院校审批函

  6、转出院校所在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7、 转入院校接收函

  三、区内院校转入外省(市、区)院校

  1、学生本人申请。

  2、 学生已学课程成绩。

  3、 学生在校表现鉴定。

  4、学生参加高考录取花名册

  5、 转入院校接收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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