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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普通高等教育转学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经学校确认,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三)研究生因指导教师原因,本学科(专业)或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

  (二)民族学生预科期未满;

  (三)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

  (四)不同批次录取学生,后批次转入前批次;

  1、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

  2、二级学院学生转入一般本科;

  3、由专科转入本科;

  (五)直升本学生;

  (六)零批次录取的军、警院校学生;

  (七)定向计划、追加计划录取的学生;

  (八)“3+2”学生、五年一贯制学生;

  (九)不及格课程达到本校退学规定标准的学生;

  (十)在校受处分期间;

  (十一)新疆境内乌市以外地州院校学生转入乌市;

  (十二)无正当理由。

  第六条 转入学生原则上应转入相同相近专业学习,转入不同专业需降级从头学习;文科学生不得转入理科专业学习;非艺术类专业学生不得转入艺术类专业学习。

三、时间

  第七条 一年级学生转学审批时间为每年三月,其他学生为每年九月,其他时间概不办理.

四、程序

  第八条 要求转学学生应先向所在学院(系、部)提出转学申请,由学院(系、部)、学籍管理部门及学校逐级审核后提出学校意见。

  第九条 同意学生转学申请的学校,应由学籍管理部门给学生出具录取花名册、已学课程成绩、学生在校表现全面鉴定,并加盖相关印章。

  第十条 接受学生转入学校应按相关要求认真审核要求转入学生的全部材料,如同意,则接受全部材料,加盖印章并出具接收函,在规定时间向我厅上报。

  第十一条 跨省转学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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