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普通高等教育转学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
近年来,随着我区高等教育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学生转学数量激增,给学校的教学管理带来了一定影响。因此,规范管理转学行为十分必要。为了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每个学生拥有公平公正地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和权利,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目前我区高等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我厅研究制定了《新疆普通高等教育转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学校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认真把关,进一步规范我区普通高校转学工作,杜绝一切与《规定》相违背的转学现象。
二○○四年六月三日
附件:
《新疆普通高等教育转学暂行规定》
为了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每个学生拥有公平公正地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和权利,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和条例,结合目前我区高等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原则
第一条 普通高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以保证其学习的连续性和知识掌握的系统性,原则上不转学。
第二条 确因特殊情况需转学的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工作按本规定之办法办理。
第三条 普通高校应努力创造条件,保证学生在原校学习。
二、范围
第四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生提供证明材料,经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转学:
(一)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和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适合在本校继续学习,但尚能在其它学校继续学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