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继续做好免费提供教课书工作的通知
(新教财〔2004〕10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区州教育局、财政局,各地、州、市教育局、财政局:
为继续做好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财教明电[2004]1号文件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区应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对贫困地区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免收杂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3]107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本地区的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免杂费工作。
二、为我区贫困地区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免收杂费,是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为发展我区贫困地区教育事业,提高贫困地区少年儿童入学率,加快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而采取的重大举措。各地区应在每年秋季开学时,按照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教育工委和教育厅《关于深入开展“免费义务教育”工作宣传活动的通知》(新党教[2003]32号)文件的要求,协调组织当地的宣传媒体,认真做好免费义务教育宣传工作。要力争做到在宣传活动期间,每天报纸上有文字,广播上有声音,电视上有图像。通过集中宣传,进一步扩大免费义务教育工作的影响范围和力度,使以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免收杂费为内容的免费义务教育政策深入人心,激发各族群众对党和政府的感激之情,激发学生好好学习,奋发向上的积极性。
三、各当地教育、财政部门和新华书店要积极配合,扎扎实实地做好教科书的征订、发送工作,确保教科书“课前到手,人手一套”。要认真做好教科书结算的逐级审核工作,确保结算资料的完整、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不良现象发生。自治区按学期下达各县的资金控制额度,资金由自治区教育厅和自治区新华书店负责结算。
四、自治区按学期下拨的免收杂费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收到资金后及时拨付到县教育部门或学校,不得挤占、滞拨和挪用,以确保学校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转。杂费补助资金到达教育部门账户后,要以最快的速度安排到学校。
五、自治区下拨的“国家义务教育助学金”专项资金中安排各县用于解决贫困生课本费的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资助对象要按程序确定,并由学校张榜公布7天,以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