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严格执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严格执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
(2004月9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发展计划委员会、纠风办,各地、州、市教育局、发展计划委员会、纠风办,自治区教育厅各直属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计委、财政厅、教育厅、纠风办〈关于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111号),以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我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及乌鲁木齐地区“一费制”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计价费〔2004〕1384号)精神,切实做好“一费制”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管理,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力度,确保今年秋季开学“一费制”在我区顺利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订购自治区教育厅规定以外的教辅教材。教材发行部门不得向学校征订或随教材搭售一切形式的教辅材料。

  二、各中小学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批准的各地“一费制”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收取除“一费制”以外的其它任何费用;“一费制”收费中的教材费和作业本费,以自治区教育厅公布的中小学教材科目和审定的教材价格为准,禁止学校和教师向学生推销或组织学生集体购买教辅材料、参考书籍、资料、报刊及其它学习用品;各中小学不得违反规定在本校举办各类辅导、补习班。学校和教师不准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各种收费补习班、辅导班、特长班、提高班、超常班、兴趣班等。

  三、实行“一费制”收费后,学校仍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公示的形式,要按照长期置放、清楚方便和位置明显的要求,方便学生、家长和群众阅览和监督。公示的内容是,将中小学“一费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收费减免政策、投诉机关及电话等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一费制”收费必须向学生出具收费发票,一生一票,注明收费项目、金额。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