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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助等学校教育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助等学校教育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地(州、市)计委、财政局、教育局,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家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04]111号)以及《关于我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及乌鲁木齐地区“一费制”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学校实施“一费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费制”的实施范围

  “一费制”是指义务教育阶段按照正常教学计划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的统一收费项目,由学校在每学期开学时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的费用。除此以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学,在全区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学校,以及为了适应素质教育的需要,一些学校开展英语、音乐、艺术等教育内容的特殊班,均列入“一费制”范围。

  二、“一费制”收费标准的构成

  (一)“公办民助”、“民办公助”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一费制”收费标准按扣除财政性费用后,按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以及办学过程中与教学内容相关的办学费用核定。

  (二)经批准的公办学校开展英语、音乐、艺术等教育的特殊班,收费标准除收取公办学校“一费制”费用外,另收取专业教育的相关费用。

  (三)“一费制”标准。因各地以及学校之间办学成本存在较大差异,因此, “公办民助”、“民办公助”以及公办学校开展英语、音乐、艺术等教育内容的特殊班,授权各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本地标准,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对要求住宿的学生可另外收取住宿费,“公办民助”、“民办公助”住宿费按每生每学期300元。公办学校开展英语、音乐、艺术等教育内容的特殊班的住宿生小学每生每学期1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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