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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哈密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方案的批复


  (四)关于农民工子女入学费用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62号)规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必须由流入地政府负责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不论是区内还是区外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只需本人与其子女在当地派出所办理了《暂住证》,在街道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求职登记和相关等劳务手续,当地政府就必须承担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流入地政府要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划定学区,对户口在学区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不得收取赞助费等额外费用,收费要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对贫困学生要减免费用。”

  四、其他相关政策

  1、“一费制”中的杂费收入只能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足,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及基建等项支出。杂费及提供住宿条件的学校按规定收取的住宿费收入要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应将杂费、住宿费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规定的时间及时足额核拨学校经费,确保学校教学和其他办学活动的正常开展。杂费、住宿费收入不得用于平衡政府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平调、挤占。“一费制”中的教材费、作业本费属代收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课本、作业本,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2、“一费制”收费按学期收取,学校不得跨学期提前预收,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教育收费公示栏要长期独立放置明显的地方,方便学生、家长和群众阅览与监督。

  3、“一费制”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属应收费项目的收入必须及时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4、进一步加大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工作力度,建立和完善贫困学生助学金制度,对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减免杂费、住宿费和课本费。

  5、对享受国家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免收杂费的学生,按“免费义务教育”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另收课本费和杂费。

  以上收费政策自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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