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他项目的收费
(一)关于借读费
根据义务教育阶段坚持在指定的学区学校就近入学的原则,为了合理配置学生生源和教育资源,有效控制学生跨学区择校,无序流动,解决部分学校生源爆满,教育资源严重不足,部分学校生源不足,教育资源浪费的矛盾,应继续对各种名义的借读生收取借读费。借读费的收费标准从2004年秋季入学起,城镇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收取的借读费小学由每学期600元调整为500元,初中由每学期800元调整为700元(不含课本费),兵团团场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收取的借读费按原标准执行,即小学每学期200元,初中每学期250元。借读费收、免的范围为:
1、义务教育阶段不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分或指定的国办学校就读的非本市户口或有常住户口的居民子女(借读生)均应交纳借读费。
2、兵团团场、企业等办学单位对不属于本系统、本单位就学的子女收取借读费。
3、没有办学企业职工子女到其它企业学校学习的,应交纳借读费,费用由学生家长单位承担。非企业职工子女到企业学校就读,已独立办学的企业职工子女不在本企业子校就读而到其他学校就读的,均应交纳借读费,费用由学生家长承担。
4、父母均为一线边防军人或从事地质勘探、气象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他人照顾的子女、革命烈士子女、孤儿到教育主管部门指定学校入学,免收借读费。
5、经当地劳动、教育部门审核批准,对在学区内就学的破产企业、特困企业职工子女,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减免部分或全部借读费。
6、已交纳借读费的学生,学校均不得对其收取杂费(含杂费、体检费和看电影费)、信息技术课杂费以及除课本费、课堂作业本费以外的其它任何费用。
(二)关于住宿费
学校提供住宿条件的住宿生,学校可向学生收取住宿费。标准为:农村小学每学期30元,初中每学期40元;城镇小学每学期50元,初中每学期60元。收取的住宿费主要用于补充取暖费开支。住宿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收取住宿费后,不得再向学生收取除被褥、床单、脸盆等生活用具以外的其他费用。实行统一配置被褥管理的学校,学校可按购进价在新生入学时一次性收取费用,学生毕业时用具归学生个人所有。
(三)关于中考费
初中毕业后,有部分学生参加升入中专、高中的考试(简称中考),参加考试的学生应按原来规定标准交纳中考费每人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