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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哈密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方案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哈密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方案的批复
(新计价费[2004]1345号)


哈密地区计委、财政局、教育局:

  你们《关于哈密地区义务教育阶段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方案的申请报告》(哈地计价格[2004]9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们的方案,请在实施前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二OO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于哈密地区义务教育阶段
推行“一费制”收费方案的通知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字[2004]111号)规定,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现就哈密地区义务教育阶段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一费制”的范围

  “一费制”是指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标准的基础上,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费用。学校提供学生自由选择的与教学内容相关的其它费用,都不得进入“一费制”,包括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伙食费、校服费。

  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学,在全区政府和企业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规范学校收费管理,治理学校乱收费现象。

  二、“一费制”收费标准的构成

  (一)“一费制”收费标准由杂费(杂费、电影费、体检费)和代收的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构成。

  “一费制”标准中未包括信息技术课杂费和信息技术课教材费。对具备条件批准开设信息技术课的学校和年级,在“一费制”标准之外另收信息技术课杂费和信息技术课教材费。根据新的教学大纲要求,信息技术课杂费收费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学期20元,初中生每生每学期30元。

  (二)“一费制”标准。因为农村和城镇学校杂费标准不同,授课语言不同而教材价格不同,秋季与春季学期教材数量不同,所以,收费标准分农村、城镇,分授课语言语种,分秋季和春季学期制定。考虑到学校实际开课用书数量的变化和教材价格的因素,要求学校在每个学年末按实际用书和实际价格与学生结算,多收的书款退给学生,严禁学校和教师向学生推销和搭配教辅资料,增加学生的经济负担。根据以上原则,“一费制”标准详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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